portant;"> 《办法》提出,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劳务等企业(包含外埠进哈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当到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申领建筑企业信用手册,该手册将记载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资质信息、承揽工程信息及市场诚信行为等。
portant;"> 在申领信用手册时,建筑企业需要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注册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要件建立信用档案,随后申领信用手册,建筑企业信用手册采用电子版本方式,企业可自行打印纸质版本,并及时更新相关信用信息。
portant;"> 《办法》指出,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信息更新、信用手册申领通过哈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完成。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生成信用档案。建筑企业对所填报各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所填报信息变更的,应及时通过哈尔滨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更新。各有关监管部门应在行政许可、行业监管、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查验企业信用手册中载明的信用信息等情况。
《办法》明确,建筑企业在哈市产生的信用信息,根据《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年度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管的各环节,参考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市、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加强监管。对于未按照要求建立信用档案和未申领信用手册的建筑企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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