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建筑业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外地央企在沈阳落户发展并支持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工程项目建设。为营造公平合理市场环境,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不过多设置业绩门槛条件,防止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投标人。联合体任一成员有同类业绩的,即可认同为联合体业绩,在参与新项目投标时对该业绩予以认可。
以资金奖励的形式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分三个层面对相关企业进行奖励:对年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增幅较高的企业进行适当奖励,对当年新注册且总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政府投资的招投标活动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为其预留适当份额;400万元以下依法无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择优选择中小企业承接工程。
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展业务。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在库建筑业企业,如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准予其使用母公司的业绩作为承揽沈阳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业绩。持续推动沈阳“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和发展,鼓励央企及外埠优质企业在沈阳“专精特新”企业库中选择企业合作,形成“大手拉小手”的合作模式,不断提升市场容量。(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