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重拳整治串通投标、违法分包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

   日期:2024-05-10     浏览:478     评论:0    
核心提示: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秩序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
 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秩序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将对在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2023年以来开展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整治重点在于↓↓↓
标前阶段:违法发包,“量身定做”招标条件,设置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及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
标中阶段: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等行为。
标后阶段:转包、违法分包、“甲指分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承诺的拟派出人员未到岗履职。
具体工作安排↓↓↓
(一)集中整治行业乱象(完成时限:2024年11月30日前)
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1.市、县开展“双随机”检查。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县两级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按照不低于10%比例抽查纳入整治范围的工程项目。对招投标项目的抽查在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开展;对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行为的检查在项目现场开展。近两年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季度信用排名后50名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标前阶段,重点检查工程总承包、“评定分离”以及以会议纪要为依据确定投标资格条件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量身定做”招标条件,设置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及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工程项目发包人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标中阶段,充分应用招投标大数据分析结果,筛查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线索,依法查处串通投标行为;聚焦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重点分析畸高畸低的技术文件评分,严查评标专家违规评标行为;标后阶段,灵活应用个人所得税、闽政通、省实名制平台等软件,核查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发放情况及到岗履职情况,排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线索,按照建市规〔2019〕1 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处罚。严格落实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大严重违法企业惩戒力度。(责任部门:各设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6月30日前)
2.省、市开展层级监督检查。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县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厅分别于上、下半年组织复查,对于 2023 年以来发生事故且建筑市场行为核查结果为“未发现违法行为”项目,由省厅组织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交叉复查。对于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有关妨碍公平竞争线索核查结果为“不属实”的项目,省厅组织复查。(责任部门:省厅建筑业处,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上半年复查完成时限:2024 年6月30日前;下半年复查完成时限:2024年11月30日前)
3.着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及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全面收集群众举报的招投标和建筑市场违法线索,加大线索核查力度。群众提供线索时,原则上应当提供初步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以便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对于相关主体提交明确证据举报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监管部门要自动纳入核查范围且不计入规定的抽查比例。(责任部门:省厅建筑业处,督查中心,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11 月30日)
(二)健全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0日前)
1.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
(1)建立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系统规范招投标全流程各环节程序以及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部门:省厅建筑业处、科技设计处、工程处、法规处、造价总站;完成时限:2024年9月30日前)
(2)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责任部门:省厅建筑业处、科技设计处、工程处、法规处、造价总站;完成时限:2024年9 月30日前)
2.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
(1)制定房屋市政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修订房屋市政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和标准招标文件,进一步规范类似工程业绩、资质资格加分、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以及 EPC+F 或 O 模式。(责任部门:省厅建筑业处、科技设计处、法规处、造价总站;完成时限:2024年10月30日前)
(2)指导督促地市完善“评定分离”机制,推行定标要素公开,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环境。(责任部门:省厅建筑业处、科技设计处、工程处、法规处、造价总站,试行“评定分离”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30 日前)
(3)完善施工项目投标报价监管机制,规范企业投标报价行为,遏制串通投标。(责任部门:省厅建筑业处、法规处、造价总站;完成时限:2024 年5月31日前)
3.健全施工过程监管机制
(1)修订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办法,新增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及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检查内容,实现建筑市场行为全流程监督检查全覆盖。(责任部门:省厅建筑业处、科技设计处、工程处、法规处、造价总站;完成时限:2024 年5月31日前)
(2)建立健全资质、市场、现场联动监管,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强化核查结果应用。明确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相关要求,对申领施工许可证时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或项目负责人未通过省实名制平台进行现场考勤履职的,对中标人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重点监管。(责任部门:省厅建筑业处、科技设计处、工程处、许可处、法规处、造价总站、质安总站、注册中心,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0日前)
(原文: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8485695074975744&wfr=spider&for=pc文章来自转载,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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