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6-20     浏览:469     评论:0    
核心提示:  为使广大市民能更准确了解《佛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制定政策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特点,现将有关情况
   为使广大市民能更准确了解《佛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制定政策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特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相关背景

  历史建筑是城乡记忆的物质留存,具有不可再生的宝贵价值。在城乡建设中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城镇风貌特色、推动城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更好促进我市历史建筑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我局起草了本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

  本办法是在《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及《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内容的基础上撰写,为更好地保护我市历史建筑提供了方向和指引,更有效地落实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加固、迁移等保护工作,避免历史建筑的价值要素遭受破坏。

  三、制定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下称《保护条例》);

  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4.《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

  四、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二十三条,分别为总则、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管理、附则。

  1.总则

  明确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措施分类、保护原则、价值要素的确定。

  2.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管理

  根据历史建筑的实际情况,可适用不同的保护方式,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加固改善工程、修缮工程、抢险加固工程、迁移工程。

  (1)保养维护工程,是指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涉及价值要素,不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前提下,进行的简易措施及日常维护,如清洁卫生、防渗防潮、零星修补、除草、维护防灾设施、维护结构构件等。每个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都应该落实好对历史建筑的保养维护工作。

  本办法附有《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工程记录表》,作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开展保养维护工程指引目录。相关行政单位在对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情况作检查时,会根据该记录表进行评分、出具检查意见;如发现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要落实保养维护工作的,督促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整改。

  (2)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是否开展涉及价值要素的工程将其区分为加固改善工程、修缮工程。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的改善意愿以及从历史建筑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损毁危险考虑是否需要实施加固改善工程及修缮工程。

  基于《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历史建筑加固改善或修缮工作有特别的规范要求,需有相关的施工方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加固改善或修缮前,可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提供维护修缮施工方案编制服务,建设主管部门应免费提供;也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设计方案,但需按规定通过审批后才能实施。

  同时,为避免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实施相关工程时对历史建筑价值要素造成影响,本办法对相关工程设计、施工、竣工流程亦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引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要求实施相关工程。

  (3)抢险加固工程。当历史建筑被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或主体结构、价值要素出现断裂、垮塌、掉落等危险情形时,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有义务对历史建筑实施抢险加固工程,确保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避免历史建筑价值要素二次破坏。

  (4)迁移工程。当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并经合法程序批准必须迁移时,通过开展迁移工程落实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迁移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流程要求已在本办法中明确规定,以有效指引相关责任人按要求实施相关工程。

  3.附则

  (1)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开展不涉及价值要素,不变动建筑物结构、外部风貌,所需费用低于1000元的保护措施时,不需按照办法第二章的要求(如编制修缮方案、设计方案并经法定程序取得许可审批等)执行,只需将拟实施的保护措施书面告知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由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保护责任人开展相关工作即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保护责任人开展的工作进行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基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保护工程都有一套较为严格的实施流程,需要履行一定的报审流程,对于不对价值要素造成影响且金额较小的保护工程而已较为繁琐,不利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主动履行相关保护责任,因此设定该规定简化流程,以更有效率地推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2)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转自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原文:http://www.chancheng.gov.cn/fscccjslj/gkmlpt/content/6/6026/post_6026350.html#922文章来自转载,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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