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企业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建筑法》总计8章85条,其中,第三十六条至第五十四条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3)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5)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6)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7)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检查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0)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对安全负责。
(11)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13)应当拒绝建设单位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