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接收异议联系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提出的异议。
明确行政监督部门联系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联系电话、邮箱等。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在政府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载明接受现金、银行或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保证保险等多种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投标保证金。(何宝国)
(原文:https://www.shanxi.gov.cn/ywdt/sxyw/202405/t20240511_9558468.shtml文章来自转载,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