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住建厅印发:整治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方案

   日期:2023-10-11     浏览:6048    
核心提示:整治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
 整治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提升代理服务水平,严厉打击规避招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虚假骗标、围标串标、专家不公正评标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项目招标投标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规范的范围和内容

聚焦全省范围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整治规范以

 

下6个方面19类问题。

(一)招标人方面4类问题

1.招标人未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机制,未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请托人谋取中标。

2.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和其他创新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操作,规避招标,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为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转变为谈判、询比、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发包。

3.指使、暗示、强迫、利诱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与投标人串通,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影响评标结果;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谋求中标,干扰、诱导或者勾结评标专家意向评标。

4.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答复和处理异议,或者在作出答复前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代理机构方面2类问题

5.不履行或者规避招标投标法定程序。

6.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无原则迎合业主意愿,附和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谋求中标,干扰、诱导或者勾结评标专家意向评标,操纵、行贿评标专家,不公平评标,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方面4类问题

7.出借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借用、挂靠多家有影响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参与投标;通过围标串标让指定公司中标,或故意共同抬高报价,以提升工程造价;以租借或者挂靠为主,但不以中标为目的的“陪标专业户”。

8.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通过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结成临时或相对固定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事后进行利益分配。

9.通过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0.通过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四)评标专家方面3类问题

11.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按照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意不公正评标或者改变评标结果。

12.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

13.通过搞“小圈子”进行串通,授意评标事项,影响或者控制项目评标结果。


(五)中标人方面2类问题

14.中标后不按投标承诺履约,随意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

15.将中标项目的全部工程或者部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只中标不履约,反复参与项目投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六)市场公平公正方面4类问题

1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17.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定制参数”“量身打造”招标文件,设置倾向性条款、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资格条件、业绩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18.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海拔高度)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或者通过设计施工总承包等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提出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者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19.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此次整治规范的项目范围是2022年1月1日以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所在地划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整治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三、整治规范的工作措施

本次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聚焦问题导向、标本兼治,自2023年9月中旬开始,2024年9月中旬结束,为期一年。整治规范不划阶段,不分环节,项目抽查、问题处置、督导检查、建章立制等协调贯通、一体推进。


(一)集中开展项目抽查

一是扎实开展项目抽查。市(州)、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治理范围和重点,树立问题导向,扎实开展项目抽查,建立抽查工作台账,依法依规问题处理。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抽查比例不低于整治规范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的目标,具体抽查事宜由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其中,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招标的项目,抽查工作要在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招标的项目,抽查工作要在2023年11月15日前完成;2023年11月1日之后招标的项目,应按月推进整治规范工作,上述时间节点以开标的时间为准。

二是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核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将发现问题比较多、比较集中的地区,以及“零报告”“零问题”“零整改”的地区列为重点地区;将投诉举报较多的项目和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项目列为重点项目进行核查。


(二)依法依规处置问题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零容忍态度对各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标后不履约行为坚决进行打击。

一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围绕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挂靠、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虚假骗标、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深化行刑衔接,严肃查处一批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震慑作用。

二是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微信微博、手机APP平台广泛宣传整治规范工作,对存在串通投标、虚假骗标、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进行典型案例曝光,筛查一批同一系统、地域、单位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全网通报,震慑违法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自我净化。

三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对存在串通投标、虚假骗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对个人惩戒情况纳入诚信记录;对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代理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信用扣分、经济处罚、限制参与代理活动、纳入个人诚信记录、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经济处罚、会同政务服务监管部门暂停或者取消专家资格等惩戒,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违法违规专家职称资格予以降低等级或者撤销。涉及公职人员的违纪行为移交纪委监委,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开展督导检查

一是项目核查复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抽查情况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督导工作台账,对应重点核查的项目,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梳理研判,依法依规处理。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的基础上,适时组建督导检查组,邀请行业专家,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项目抽查进行督导检查,特别对“零报告”“零问题”“零整改”的进行重点督查。

二是工作情况督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格工作落实,重点围绕组织领导、项目抽查、问题处置、台账资料等方面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并根据督导抽查结果,对工作推进有力、问题处置扎实、治理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实、敷衍应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研究制定《青海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事前登记备案管理,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场地、从业人员配备要求及信用管理。

二是优化评标评审方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系统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建设特点、技术要求等,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评标方法,探索研究工程建设项目“双信封”两步骤合理低价法评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

三是完善示范文本。制定出台《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和《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时修订《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积极完善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整治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整治规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整治规范工作,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详见附件1)。各市(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党政同抓,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整治规范工作领导机构,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明确治理措施,扎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整治规范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要注重推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整治规范工作中,对发现表象复杂、隐蔽性强、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招标投标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研判,确需上级牵头解决的问题,列出联动整治项目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前后衔接、上下贯通,整体推进问题整治规范。要增强部门协同合力,加大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政务服务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措施配合、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督中形成的数据信息,要及时与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共享,对各相关部门移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线索要认真梳理研判,及时办理回复。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广泛发动市场主体和社会群众参与整治规范工作,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投诉举报渠道。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将各项措施传达到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和关键人员,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各项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案为鉴”警示教育等内容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计划。及时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做法,重点打击和曝光违法犯罪行为,让各方主体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


(四)认真总结完善。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围绕领导机构建设、工作研究部署、组织推进、项目抽查、问题处理、治理成果等内容对所辖地区整治规范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23年11月20日前上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招标项目抽查情况及整治规范工作总结,2024年8月20日前上报整治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要注重选择2-3个典型案例,对所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的问题要梳理上报建立健全长效治理对策,工作总结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考上述时间节点,适时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工作总结。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将经本单位党组(党委)研究确定的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联络员)报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28日前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本月工作开展情况(包含本方案相关附件),遇有重大问题及整治规范工作中好的监管措施、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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