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挥省高院裁判的参考价值,本公号编辑委员会组织对2016年-2020年度省高院本级审结的民商事裁判文书进行了分类整理,挑选了部分在民法典体系下仍具有一定参考意义的案例对裁判要旨进行提炼,并深度解析。解析观点为编写人个人结合法律对裁判要旨的解读,对一些疑难法律问题,解析观点也可能存在争议,供全省民事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业内人士研读、参考、交流,敬请辨析。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上饶市广丰区某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沪昆铁路某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二审案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裁判要旨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1.劳务承包和工程承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承包方式上,劳务承包人一般只提供劳动力,而工程承包人需要组织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并对整个工程提供技术和管理;二是承包内容上,劳务承包一般只针对工程的劳务部分,而工程承包则包括全部工程施工内容;三是结算方式上,劳务承包因为只是提供劳动力,其结算的系工费,一般采取按日的单价和工日数计算。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2.名为劳务承包合同实为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无效,应按隐藏的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审理,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效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案例索引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一审: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赣71民初3号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148号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基本案情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上诉人(一审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沪昆铁路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沪昆公司)。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劳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中铁公司支付劳务公司劳务工程款4790万元;2.沪昆公司在欠付中铁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劳务公司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经公开招投标,沪昆公司与中铁公司于2010年4月18日签订《新建杭州至长沙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工程站前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沪昆公司将项目HKJX-1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实行总价承包施工,合同关于预留质保金的约定为:每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按进度款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质量保证金直至达到合同总金额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初验)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承包人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应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2010年12月1日,中铁公司所属沪昆客专江西段HKJX-1标项目经理部(甲方)与劳务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中铁公司将沪昆客专江西段HKJX-1标DK346+630.545—DK349+087.855段的桥梁工程发包给劳务公司施工。合同约定:…2.4承包作业范围:DK346+630.545—DK349+087.855段的桥梁工程(上饶沪昆高速公路立交特大桥),包括桩基、承台、墩台身、现浇梁、附属等与之相关的一切项目。…2.5劳务费用单价:本工程实行劳务费用承包,详见附表《劳务承包内容及单价一览表》。甲供材料(详见附表《甲供材料明细表》等含在承包费用内)。2.6.1以甲方签认的合格工程量计算劳务费用。劳务费用按单项工程中标单价的90%计算,即甲方收取10%的管理费,税金由乙方承担…9.3按甲方与建设单位计量支付的相应扣款条款,在乙方劳务费中扣留同等比例的扣款(如税金、质量保修金、尾工款等)。9.4乙方施工的全部成果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接收后,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结算和支付,所扣质量保修金在该工程保修期满后,收到建指的保修金的30日内全部付清。…19.3考核费用:按乙方承包合同总额的0.5%计算,在每期计价中提留。劳务公司于2010年9月1日进场施工,2013年1月23日撤场。2013年6月24日,劳务公司与中铁公司经协商就桥梁岩溶配合审价工作及所需材料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基础资料由施工队提供给中铁公司第四公司沪昆项目部,局项目部和中铁公司第四公司项目部上报关于审价工作所需资料,该桥梁岩溶审价工作资料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2. …最终审价未达到施工队所上报的工程量,施工队要无条件接受…。2014年12月10日,沪昆高铁杭州东至南昌西段正式通车运营。截至2016年6月30日,中铁公司已支付劳务公司案涉工程款106875977.78元。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裁判结果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一审判决:一、中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2296323.22元;二、驳回劳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劳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裁判理由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一审认为,劳务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案涉承包合同,约定中铁公司将案涉桥梁工程(即上饶沪昆高速公路立交特大桥),包括桩基、承台、墩台身、现浇梁、附属等与之相关的一切项目发包给劳务公司施工。从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系名为劳务承包实为工程承包,而根据劳务公司营业执照记明的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含木工作业、砌墙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水暖电作业)”,劳务公司并不具备案涉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规定,劳务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的案涉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案涉工程已通车运营2年,中铁公司并未提出质量异议,说明工程合格,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规定,案涉工程应参照双方签订的案涉承包合同的约定计算工程价款。中铁公司应付劳务公司工程款109172304元,已支付劳务公司工程款106875977.78元,尚欠2296323.22元未支付。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12月10日开通运营,中铁公司亦未对案涉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故工程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中铁公司要求扣留5%质保金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沪昆公司是否应在欠付中铁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问题。沪昆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未欠付中铁公司工程款,而劳务公司及中铁公司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故确认沪昆公司未欠付中铁公司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规定,沪昆公司无需对劳务公司承担责任。中铁公司违法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案涉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劳务公司施工,法院将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及生效判决最终确认的案件事实,另行制作决定对中铁公司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二审认为,劳务承包和工程承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承包方式上,劳务承包人一般只提供劳动力,而工程承包人需要组织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并对整个工程提供技术和管理。二是承包内容上,劳务承包一般只针对工程的劳务部分,而工程承包则包括全部工程施工内容。三是结算方式上,劳务承包因为只是提供劳动力,其结算的系工费,一般采取按日的单价和工日数计算。而工程承包计价涉及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除包括人工费外,还涉及工程管理、税收等综合费用。具体到本案中,案涉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劳务公司为案涉工程段的桥梁工程施工提供劳务并进行全面管理;承包范围包括桩基、承台、墩台身、现浇梁、附属等与之相关的一切项目;劳务费用以中铁公司签认的合格工程量计算劳务费用,按单项工程中标单价的90%计算,中铁公司收取10%的管理费。从双方合同对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和费用计价方式的上述约定来看,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承包合同的性质系名为劳务承包实为工程承包,并无不妥。劳务公司只有工程劳务承包资质而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故一审判决关于中铁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合同无效的认定正确。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要旨解析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本案涉及劳务承包还是工程承包的认定问题。劳务承包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从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包的项目中,承接劳务作业部分的活动。工程承包是指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企业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即业主,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区别劳务承包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有助于我们认定案涉合同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这两种合同特点进行了区分:一是合同标的不同。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专业承包的种类包括地基与基础设施、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等60种。《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作了规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钣金、架线作业等13种。从上述具体的项目罗列可以看出,专业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中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作业,技术含量低,与工程成果无关。二是施工内容不同。专业承包中,第三人以自己的设备、材料、劳动力、技术等独立完成工程。劳务分包中第三人提供的仅是劳动力,由分包人提供技术和管理,两者结合才能完成建设工程。例如,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三是责任承担不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专业承包中的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中的第三人对工程承担合格责任,一般以监理工程师验收为准。四是程序要件不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分包工程必须按照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而劳务法律关系限于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无须经发包人或总包人的同意。五是结算性质不同。专业承包的对象是部分工程,第三人向分包人结算的是工程款,由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组成。劳务分包对象是劳务作业,第三人向分包人结算的是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的管理费。本案中,劳务公司系具有劳务资质的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含木工作业、砌墙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水暖电作业)”。劳务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中铁公司将案涉桥梁工程的桩基、承台、墩台身、现浇梁、附属等与之相关的一切项目发包给劳务公司施工,合同标的是建设工程中主体、关键性部分的工程,并非劳务作业。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主材、工程质量及技术管理由劳务公司负责。经过鉴定机构的工程造价鉴定,虽然各方对其中部分工程的工程量及金额有争议,但总体按照分项工程款结算而非劳务报酬结算不存在争议。因此,从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本案系名为劳务承包合同实为工程承包合同关系。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名为劳务承包合同实为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删除了上述第(三)种无效情形,增加了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无效,隐藏的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效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2005年1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延续了上述规定。劳务公司只有劳务资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因此认定其与中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二审合议庭成员:彭海鹏、张丽敏、肖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