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未签订劳务合同,施工过程中受伤谁担责?

   日期:2023-12-08     浏览:1352    
核心提示:  卢某左在南宁市某建筑工地施工打桩时,被重物砸伤左腿,经多次治疗后,伤残鉴定为九级残疾。之后,卢某左将工地承包人刘某强

  卢某左在南宁市某建筑工地施工打桩时,被重物砸伤左腿,经多次治疗后,伤残鉴定为九级残疾。之后,卢某左将工地承包人刘某强、建筑公司、打桩工管理人卢某幸共同告上法庭,请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70余万元。卢某左因为嫌麻烦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那么他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该由谁来担责?近日,邕宁区法院法官就这一案例进行释法解读。

  本案中,被告工地承包人刘某强辩称,自己与原告伤者卢某左没有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自己与打桩工管理人卢某幸是承揽关系,卢某幸与卢某左是雇用关系,应该由卢某幸承担主要责任,卢某左自己没有按章操作,应承担40%的责任。另刘某强为卢某左购买了保险,理赔了6万元,应该扣减。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与原告卢某左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卢某幸辩称涉案机械、工地均是刘某强的,自己与原告卢某左都是刘某强雇请的工人,卢某左出事后,刘某强拿出一份《承揽协议》给自己签订,自己不明所以签订了协议,故应由刘某强承担主要责任,自己不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涉案项目,但没有分包给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存在交由刘某强个人承包桩基工程的情况,也没有按照规定为涉案项目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刘某强通知卢某幸找人到工程项目做工,并以公司名义为卢某左等人购买意外保险。卢某左在涉案项目受伤,受伤后分多次在多家医院治疗,刘某强前期已支付医疗费22.5万余元,卢某左自己支付3万元。另查明,卢某左曾申请工伤认定,因超过1年的申请期限,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本案中,卢某左跟大多数农村务工人员一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导致产生纠纷时,不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卢某幸在事件发生后,在刘某强的要求下,倒签了《承揽协议》,更不利于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

  法院根据刘某强既为卢某左安排了管工等管理行为,又为卢某左购买了意外保险,机器设备也是刘某强自己提供,《承揽协议》又存在签订时间与合同期间相互矛盾等事实,认定刘某强在诉讼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采纳其辩称。而根据相关证据事实,认定原告卢某左与被告刘某强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法院根据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并做出了裁决,涉案工程由刘某强承包,卢某左受雇于刘某强并提供劳务,刘某强与卢某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刘某强没有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提供安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施工监督,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刘某强除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尚应赔偿原告卢某左各项损失共27万元。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涉案项目,但没有分包给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也没有按照规定为涉案项目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应当与雇主刘某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卢某左主张按《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有明确票据及法律依据的赔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没有依据、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记者 郑芳 通讯员 周湘

  编辑 | 蓝梦

  校对 | 韦梅芬

  审核 | 张艳华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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