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作中受伤 原被告都要担责
张某在李某承包的位于榆中县的某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工作。今年6月,张某在干活时不慎摔伤,后被紧急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胫腓骨下端骨折。李某垫付部分医药费后拒绝赔偿损失,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承包人李某和工程所有人王某承担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5万元。
榆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形成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关系。被告王某未在工地现场安装任何安全设施,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李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明知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危险作业,其自身也存在过错。综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8.87万元,被告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详解:劳动者维权时要关注三方面
榆中法院法官尹晓英表示,当前,短期用工形式在劳务市场十分普遍,劳务受害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提供劳务一方要在工作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自身安全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工作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否则会认定其存在一定过失,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而接受劳务一方,应为雇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必要时组织雇员进行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培训,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若发生事故,伤者在医院就诊期间,应当及时保留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诊疗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票据凭证。
那么,如果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该如何维权?可以关注以下几方面:一是如何选择救济方式?双方可就责任承担或者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最高效的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向谁索赔?现实中,提供劳务者经常把与项目工程有关的所有主体全部列为被告,起诉时应该厘清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劳务者应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三是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具体损失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