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4-10-23     浏览:290     评论:0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平稳有序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平稳有序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4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由我局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我局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

二、延续要求

建筑业企业根据以下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相应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资质,并将企业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业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延续,实验室负责人、职称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财务报告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并在线上传技术负责人证书及标准要求年限工作经历社保证明、实验室负责人证书及标准要求年限工作经历社保证明、职称人员证书及社保证明等材料,我局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职称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3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

建筑业企业申请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延续,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财务报告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并在线上传技术负责人证书及标准要求年限工作经历社保证明、职称人员证书及社保证明等材料,我局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3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三、其他要求

(一)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上述相关信息,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省监管系统”相关数据提交延续申请,无法提取的数据由企业自行填报(详见申报页面)。

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具体流程为: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延续)事项→丽水市→在线办理。

(二)考虑到企业申请后需要一定的受理审核时间,企业延续申请须于2024年12月20日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逾期未提交申请造成企业资质失效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若提取到的资质包含三级资质,则办件自动不予受理,系统提示:您的资质证书包含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请注销或换领二级资质证书后再申请市级资质延续。

(四)本通知自10月17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1日 

(原文:http://jsj.lishui.gov.cn/art/2024/10/22/art_1229286672_5387111.html文章来自转载,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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